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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伊放勛の靜安寺</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80/u/080121/114362/</link>
    <description>静安寺0号</description>
    <managingEditor>YINYAO</managingEditor>
    <dc:creator>YINYAO</dc:creator>
    <item>
      <title>《黄河大合唱》第七乐章：《保卫黄河》</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80/u/080121/114362/200808/3603685.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lt;DIV&gt;&lt;EMBED src=http://player.youku.com/player.php/partnerid/XNjI4/sid/XNDA2NjEwOTI=/v.swf width=350 height=25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loop="true" autostart="true"&gt;&lt;/DIV&gt;]]&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三, 27 八月 2008 19:46:40 GMT</pubDate>
      <guid>http://blog.china.com:80/u/080121/114362/200808/3603685.html</guid>
      <dc:date>2008-08-27T19:46:40Z</dc: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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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黄静案”一审被告辩护人辩护词</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80/u/080121/114362/200807/3389128.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lt;DIV&gt;审判长、审判员：&lt;/DIV&gt;&#xD;
&lt;DIV&g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姜俊武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强奸一案的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lt;/DIV&gt;&#xD;
&lt;DIV&gt;&amp;nbsp;&lt;/DIV&gt;&#xD;
&lt;DIV&gt;　　一、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潭雨检刑诉字（2003）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俊武构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认定姜俊武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下面我们从如下部分来分析本案的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lt;/DIV&gt;&#xD;
&lt;DIV&gt;　　1.从公诉人提交的被告人供述来看，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被告人供述是， 2003年6月17日和6月19日由侦察员胡景波、庄昌吉、张奕讯问，由王剑光记录的两份讯问笔录，讯问地点笔录中记载的是湘潭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首先从形式要件上来看，两份笔录均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因为参与讯问的侦查人员没有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因此，该讯问笔录在形式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合法性。其次，两份讯问笔录内容上的客观性与真实性也值得怀疑，讯问笔录注明的日期分别是2003年6月17日和6月19日，而被告人姜俊武签字却分别是在2003年6月18日和6月20日，询问日期与签字日期不同，侦查人员没有说明为什么讯问当日不签字而又要被告人在该笔录制作的第二日再签字的原因，致使两份份笔录存在着讯问时间与被告人签字时间的不一致，因此，两份笔录的客观性令人质疑。据此，这份笔录不具备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客观性和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是缺一不可的。为此辩护人建议法庭不予采纳。&lt;/DIV&gt;&#xD;
&lt;DIV&gt;　　2.从本案的刑事强制措施采取的时间来看，这两份被告人供述之前，应该还存在有其他讯问笔录。本案被告人姜俊武是2003年6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的，而在刑事拘留之前姜俊武就已在公安机关作过相关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姜俊武在公安机关的部分供述与其在公诉机关的供述存在关键差异。公诉机关移交给法院的主要证据不仅仅是指控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材料，也应当包括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所以，公诉机关应一并将姜俊武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移交法院，以便全面地审理本案。&lt;/DIV&gt;&#xD;
&lt;DIV&gt;　　3.从本案被告人姜俊武的行为来分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姜俊武没有强奸的主观故意和强奸的客观行为。首先，被告人姜俊武与被害人黄静是200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两人在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这一点，起诉书亦予以了认可。他们在长时期的交往中，关系很好，在2002年的8月，姜俊武和黄静一起到海南旅游时就同住一室，这一点在2003年6月7日湘潭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干警张奕、李军对被害人母亲的询问笔录的第6页的最后一段能得到印证，就从案发前姜俊武与朋友的聚会也不难看出姜俊武与黄静之间的亲密的恋人关系，这一点，从2003年2月24日平政路派出所干警袁革林、刘旋雄对戴云峰的讯问笔录及对证人谭健的询问笔录中均能得到印证。而2004年元月6日，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成戊平、陈小杉、陈武三名律师对证人谭健、耿韬、甘伯谦的调查笔录又再一次印证了他们的关系是很好的。从案发当时的情况来看，2003年2月24日凌晨两点多钟，被告人姜俊武和黄静一起回到黄静的宿舍，姜俊武和黄静同床共枕，继而发生了较长时间的较为亲密的亲热行为。在此过程中，姜俊武希望与黄静发生性关系，是一种很人性的发展，也是恋人之间感情发生到一定阶段时自然形成的要求。如果把这种由于双方关系密切之后自然而然产生的欲求，歪曲成为强奸的意图，是极为不通情理的。其次，姜俊武在客观上也未实施过暴力，胁迫手段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所谓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姜俊武使用了暴力手段。腘窝内的伤痕是否是由于姜俊武扳开黄静大腿时形成的，并没有确定的排他性的结论，仍然存在着对该结论的合理怀疑。在本案中，姜俊武与黄静之间是亲密的恋人关系，事发当晚，姜俊武希望与黄静发生性关系，并作出了一些试探性的亲热行为，如抚摸等，但是，当姜俊武准备与黄静发生实质性的性关系时，黄静说“不要”。于是，姜俊武尊重了黄静的意愿，停止了进一步的行为，充分表明了姜俊武的行为是尊重妇女的意志，而不是违背妇女的意志。&lt;/DIV&gt;&#xD;
&lt;DIV&gt;&amp;nbsp;&lt;/DIV&gt;&#xD;
&lt;DIV&gt;二、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的意见&lt;/DIV&gt;&#xD;
&lt;DIV&gt;　　对最高人民法院司鉴医字2004第066号法医学鉴定书，我们在质证时已提出了有关意见。辩护人认为，该份鉴定存在有不客观、不科学、不严谨之处，不能认定为本案的鉴定材料。综合有如下几点意见：&lt;/DIV&gt;&#xD;
&lt;DIV&gt;　　1.该鉴定书进行鉴定的基础是什么？&lt;/DIV&gt;&#xD;
&lt;DIV&gt;　　从最高法院司鉴医字(2004)第066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第一部分案情概要及鉴定经过中可以看出，此前，司法部司法阶段中心曾因本案相关尸检材料遗失而中止了鉴定委托合同。此表述引发了辩护人对于本案的一个疑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鉴定的基础是什么？&lt;/DIV&gt;&#xD;
&lt;DIV&gt;　　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较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时间在先，该中心尚且认为鉴定材料欠缺而无法进行鉴定，接受委托在后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却能够在同样数量鉴定材料基础上作出了鉴定。对此我们感到困惑的是到底是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推卸责任还是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不严谨，不科学。简而言之,同样情况下,为什么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无法作出鉴定而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能做出来？&lt;/DIV&gt;&#xD;
&lt;DIV&gt;　　2.该鉴定书的鉴定结论认为，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lt;/DIV&gt;&#xD;
&lt;DIV&gt;　　什么是“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所谓“特殊”应当是相较于“正常”而言。什么方式的性活动才是正常的？这个正常的评判标准是什么？医学标准亦或法律标准？在鉴定文书中没有明确。这种含糊的评价用语使用在本应该措辞严谨的鉴定文书，尤其是使用在结论中是极不妥当的。&lt;/DIV&gt;&#xD;
&lt;DIV&gt;　　3.该鉴定书对于损伤的分析说明中认为：照片所显被鉴定人会阴前庭部潮红色改变，不能排除曾受到物体接触可能。&lt;/DIV&gt;&#xD;
&lt;DIV&gt;　　不能排除可能也就意味着并不确定，是否存在物体接触是存在疑问的。这种不确定的接触不知是否也包含在了鉴定人所认定的“特殊的性活动”之中？&lt;/DIV&gt;&#xD;
&lt;DIV&gt;　　4.该鉴定书关于损伤的分析说明还认定被鉴定人黄静双下肢腘窝处的损伤，“采用抓住双下肢腘窝、在衬垫较厚长裤的情形下背负被鉴定人方式不能解释该损伤形成。”&lt;/DIV&gt;&#xD;
&lt;DIV&gt;　　首先，鉴定书中的“较厚”是多厚，没有一个标准，如何来判断被鉴定人身上所着衣裤是否符合较厚的标准不得而知。这种主观用词的一再出现无疑大大破坏了鉴定书的严谨性。&lt;/DIV&gt;&#xD;
&lt;DIV&gt;　　其次，以背负方式不能解释损伤的形成是否就可以直接推理出另外一个结论：这是由于被告人姜俊武的行为造成的呢？这两个结论之间没有一个非此即彼的关系。鉴定人是否也将这个结论纳入到了较特殊的性活动的范围之内？&lt;/DIV&gt;&#xD;
&lt;DIV&gt;　　5.该鉴定结论认为：“2003年2月24日凌晨，姜俊武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lt;/DIV&gt;&#xD;
&lt;DIV&gt;　　首先，被鉴定人的死亡时间是什么时候？该鉴定书的措辞含糊，似乎会让人理解为是凌晨。从该鉴定书的第10页倒数第2段案件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被鉴定人黄静在死亡前12小时，已与姜俊武发生过一次性活动，而该鉴定书第9页姜俊武陈述，他于2003年2月23日下午3时左右，与被鉴定人黄静进行过一次性活动。从这一段话可以推理出，该鉴定书认定黄静死亡时间为2003年2月24日凌晨3点。这与被告人的供述和湘潭市公安局的法医鉴定存在矛盾。&lt;/DIV&gt;&#xD;
&lt;DIV&gt;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我们对公诉人所提出的证据，能够提出大量的合理怀疑，没有任何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姜俊武有强奸的意图，并实施了强奸的行为，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姜俊武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众所周知，本案受到了舆论尤其是互联网的极大影响。我们请求人民法院排除外界影响，坚持司法独立，公正司法。最后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还姜俊武以清白。&lt;/DIV&gt;&#xD;
&lt;DIV&gt;&amp;nbsp;&lt;/DIV&gt;&#xD;
&lt;DIV&gt;辩护人：咸戊平、晏军&lt;/DIV&gt;]]&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六, 12 七月 2008 12:18:02 GMT</pubDate>
      <guid>http://blog.china.com:80/u/080121/114362/200807/3389128.html</guid>
      <dc:date>2008-07-12T12:18:02Z</dc:date>
    </item>
    <item>
      <title>“黄静案”一审原告代理人代理词</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80/u/080121/114362/200807/3389101.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lt;DIV&gt;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lt;/DIV&gt;&#xD;
&lt;DIV&gt;　　根据被害人家属的委托，根据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的要求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担任本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本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采纳。（本代理人主要就被告的侵权责任，或者说就刑事部分提出代理意见，民事赔偿将由当事人和另一代理人负责。）&lt;/DIV&gt;&#xD;
&lt;DIV&gt;&amp;nbsp;&lt;/DIV&gt;&#xD;
&lt;DIV&gt;审判长、审判员：&lt;/DIV&gt;&#xD;
&lt;DIV&gt;　　在黄静遇难一年9个月零13天的时候，我们终于等到了控诉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的这一天的到来。我们也曾不只一次地期望犯有罪过的人良心发作，能够乞求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原谅，好让死者入土为安，灵魂安宁，让生者得到些许慰籍，能够忘却悲哀和痛苦，开始新的生活；让法律的天平，再一次体现它的正平，给每一个公民一点信心。但是，我们失望了，今天我们看到的是，被告人对其犯下的罪行毫无悔意，对造成黄静死亡的责任完全推卸。在被告人和其辩护人的论调里，被告人的暴行非但不构成犯罪，反而是很尊重女性，很具有“人性”的了。呜呼！像黄静案件这样为全国所关注的强奸妇女并致人死亡的案件，如果被认为是尊重妇女和具有人性的表现的话，我真怀疑我们是否是生活在一个真实的世界里！&lt;/DIV&gt;&#xD;
&lt;DIV&gt;&amp;nbsp;&lt;/DIV&gt;&#xD;
&lt;DIV&gt;一、被告人姜俊武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并符合未遂形态&lt;/DIV&gt;&#xD;
&lt;DIV&gt;　　1、构成强奸罪&lt;/DIV&gt;&#xD;
&lt;DIV&gt;　　司法鉴定结论{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2003）]湘公刑技字第093号、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中鉴号：2003206）、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书（2004）第066号}、被告人供述（见讯问被告人笔录，2003年6月17、19日）、湖南省公安厅法医物证检验报告（2003）湘公刑技字第102号、包括公诉人列举的大量的证据和庭审调查等表明：被告人姜俊武在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时，在被害人拒绝并反抗的时候，被告人采取了暴力的方式，违背了被害人的性的自由和意志，构成强奸罪。&lt;/DIV&gt;&#xD;
&lt;DIV&gt;　　司法鉴定结论{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2003）]湘公刑技字第093号显示：被害人“尸体双下肢于腘窝处及其周边发现有多处小片状软组织挫伤，有皮下出血，说明系生前损伤，根据其性状分析，符合他人形成”。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中鉴号：2003206）、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2004）第066号鉴定书的鉴定也都做出相同结论。被告人供述（见讯问被告人笔录，2003年6月17、19日）其曾用双手抓着黄静的双下肢腘窝里，向上拉、提，向外扳；当黄静用力夹腿时，姜用力往下压。&lt;/DIV&gt;&#xD;
&lt;DIV&gt;　　湖南省公安厅法医物证检验（报告2003）湘公刑技字第102号鉴定结论：从现场提取的7团卫生纸中，有四团检出精斑，精子的基因类型与姜俊武的基因型一致，极强力支持上述精斑为姜俊武所留。（该检验报告是在2003年5月14日，案发80天之后作出的。）&lt;/DIV&gt;&#xD;
&lt;DIV&gt;　　综上所述：即使被告人对其行为百般抵赖，但是还是承认被害人黄静不同意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并对被告人强行发生性交的行为进行了坚决的抵抗；不同机构作出的法医鉴定报告尽管对死因判断不同，但是都以科学的结论证实被害人的生前伤痕的存在，并且该伤痕是符合在裸体状态下由人手握压和被害人自身反抗造成；法医检验报告同样证实，现场卫生纸上的精液与被告人基因一致。虽然被告人在2003年2月23日夜晚2点30至24日早晨6点50，总共4个多小时时间里的行为，由于被告抵赖，而被害人已经死亡，并非现场证人的我们不可能见证所发生的全部事实。但是，证据和庭审过程已经让合议庭和我们每一个了解本案案情的人都根据本案证据判断并在内心确信：被告在这个姑娘坚决反抗的情形下被告以暴力手段对她实施了性侵犯，针对她的暴力行为导致了这个鲜活的生命短时间内死亡的后果。&lt;/DIV&gt;&#xD;
&lt;DIV&gt;　　2、符合强奸未遂形态&lt;/DIV&gt;&#xD;
&lt;DIV&gt;　　根据刑法基本理论，区分行为人犯罪未遂与中止的主要标准既在于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是否自动放弃犯罪。如果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则其行为性质为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被迫放弃犯罪的，则应以犯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鉴定结论、检验结论和被告人供述证实，被告没有完整地实施强行插入被害人生殖器内的行为或者说被害人处女膜没有破裂的原因是被害人的强烈反抗或者是被害人已经出现临终表现无法完成强奸行为所致，并非被告人自愿放弃强奸行为。&lt;/DIV&gt;&#xD;
&lt;DIV&gt;　　本代理人注意到，公诉人是以强奸罪（中止）提起公诉的。尽管今年8月份出现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2004）第066号鉴定书的鉴定结论，公诉人仍然没有改变起诉书关于中止形态的指控。然而，我们在庭审中却分明见到和听到，公诉人的询问和公诉，是和本代理人的主张依据同样的事实和情节的。&lt;/DIV&gt;&#xD;
&lt;DIV&gt;&amp;nbsp;&lt;/DIV&gt;&#xD;
&lt;DIV&gt;二、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被告人暴力强奸行为所致&lt;/DIV&gt;&#xD;
&lt;DIV&gt;　　鉴定结论表明黄静不是所谓“病死”，而是暴力强奸致死。&lt;/DIV&gt;&#xD;
&lt;DIV&gt;　　由于本案发案后没有及时立案侦察，也由于公安机关“自侦自鉴”缺乏监督机制，为保障司法公正,本案经过多次司法鉴定，最后的结论才拨开黄静死亡的迷雾，用科学的、严谨的、权威的结论，使我们见到了黄静死亡的真相。鉴定结论表明黄静不是病死，而是由于被告人暴力强奸行为致死。具体是因被告人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并且被告人强奸未遂行为与黄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lt;/DIV&gt;&#xD;
&lt;DIV&gt;　　关于所谓“潜在病理改变”，出庭的鉴定人也有很关键的解释：病理改变不是病，所谓病理改变是对人体细胞组织显微镜下的观察，与医生诊断的疾病有不是相同的概念。鉴定人明确告诉合议庭，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存在病理性改变。&lt;/DIV&gt;&#xD;
&lt;DIV&gt;　　所谓“潜在病理改变”与“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之间的关系，鉴定人当庭用“扳机理论”表明：如果不扣动扳机，子弹是不会射出去的，即没有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潜在病理改变本身是不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的。同时，鉴定人当庭指出：在致死黄静的几个因素中，距离黄静死亡越近的事件或行为，对致死的作用也越大。&lt;/DIV&gt;&#xD;
&lt;DIV&gt;　　证据表明：最早发现黄静死亡的证人是临丰小学的戴校长，她是应被告姜俊武的请求雇佣工人从黄静住室楼顶系人打开窗户入室并发现黄静死亡的。她描述：黄静靠窗户那边睡，面朝天，被子盖到她的鼻子下面，脸冰冰的，没有热气，掀开被子一看，黄静上身裸露，乳房以上还有一些斑点，（我）心里一凉，（估计黄静是死了）。&lt;/DIV&gt;&#xD;
&lt;DIV&gt;　　按照常理，一个健康的年仅21岁的黄静不会在自己的家里和姜分手后半个小时左右[按照姜的供述，姜在离开（6：40-50）后不放心即用其父亲的手机给黄静打电话（7：26），一直没有打通，8：10分找戴校长]突然死亡，并没有向人任何发出呼救的信号，手机就在身边，比如向母亲，向邻居，向急救中心等等。案件卷宗材料和庭审当中公诉人的询问表明，姜并没有亲自到黄静的身边确认黄静是否死亡，但在他听到戴校长说黄静可能已经死亡时，他没有提出任何疑义。如果不是他事先知道黄静已经死亡的结果,他能够有这种确信无疑的表现吗？&lt;/DIV&gt;&#xD;
&lt;DIV&gt;　　被告人对黄静的死亡是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lt;/DIV&gt;&#xD;
&lt;DIV&gt;　　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所谓“可能”发生，是指行为人根据对自身犯罪能力、犯罪对象，犯罪手段，或者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等情况的了解，认识到自己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具有或然性、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所谓“放任”，当然不是希望，不是积极追求，而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既定的目的，仍然决意实施这种行为，对能够阻碍危害结果发生的障碍不去排除，也不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自觉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lt;/DIV&gt;&#xD;
&lt;DIV&gt;　　被告人姜俊武，明知对黄静的暴力强奸，在先扳压黄静双腿下肢腘窝以至大范围皮下出血损伤等伤害的情形下，尤其是以特殊体位坐压在黄静胸部的性行为，以其150多斤的体重，可能发生导致黄静呼吸困难乃至窒息的后果。但是，姜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不顾黄静的挣扎与反抗，直至完成其射精行为。这种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了黄静窒息死亡。在黄静已经出现抽搐，口吐白沫等临终表现时（可以判断在黄静临终表现之前肯定有呼吸困难，呼救等表现），对于姜而言，仅仅是需要停止行为或者拿出几秒钟的时间拨打急救电话，来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姜没有这样做。他害怕了，溜走了，并且关上黄静住室厚厚的防盗门，把黄静关进了另一个世界。这个在父母权势的卵翼下娇生惯养的独生子，我们可以合理地判断他是在什么人和什么样的压力之下，在离开一个多小时之后，又以多么复杂的心情回到了现场。&lt;/DIV&gt;&#xD;
&lt;DIV&gt;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主观特征。&lt;/DIV&gt;&#xD;
&lt;DIV&gt;&amp;nbsp;&lt;/DIV&gt;&#xD;
&lt;DIV&gt;三、被告人构成强奸（未遂）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的情形，至少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lt;/DIV&gt;&#xD;
&lt;DIV&gt;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的专家论证意见认为：姜俊武在实施强奸行为及在强奸未遂后采取所谓“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过程中，对是否因此造成被害人发生严重后果应当能够预见并尽可能避免这一后果发生，但由于被告姜俊武没有预见，而导致被害人黄静死亡结果之发生，且其死亡结果与姜俊武的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是在实施强奸未遂的情况下，由于过失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因而其行为符合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情形，应当依法以强奸罪定罪并在法定刑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判处刑罚。&lt;/DIV&gt;&#xD;
&lt;DIV&gt;&amp;nbsp;&lt;/DIV&gt;&#xD;
&lt;DIV&gt;四、关于被告及其辩护人观点的反驳&lt;/DIV&gt;&#xD;
&lt;DIV&gt;　　被告当庭除了无法翻供的诸如黄静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离开现场和返回现场的时间外，对于暴力强奸的细节供述全面翻供。基于被告的翻供，被告的辩护人则做无罪辩护。主要理由是：姜的表现已经很尊重女性，很人性的了，姜的行为不构成强奸；姜的2003年6月17、19日两份公安阶段的有罪供述不符合证据条件，应当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组织的鉴定结论不科学，不严谨，不能认定为本案的鉴定材料。总之针对被告人的指控是事实不清，证据不力，疑罪从无。被告及其辩护人的思路的核心是否定被告人2003年6月17、19两次供述的证据效力，从而否定被告实施了暴力，在被告翻供，黄静已死，有没有见证人的情形下，就是死无对证，因此可以疑罪从无。&lt;/DIV&gt;&#xD;
&lt;DIV&gt;　　代理人认为：被告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与情理不通。&lt;/DIV&gt;&#xD;
&lt;DIV&gt;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2003年6月17、19日被告人的两次供述没有侦察人员签名问题，两位公诉人已经做了全面、充分的论述。代理人完成同意公诉人的观点，即该两份证据完成符合证据的三性，合议庭应当予以采信。本代理人进一步提出，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就是“重事实，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人民法院甄别证据真实和虚假，并不仅仅根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是将案件的其他证据材料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结合起来判断。该两份证据之所以应当予以采信，还有司法鉴定结论如：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2003）]湘公刑技字第093号、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中鉴号：2003206）、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书（2004）第066号、湖南省公安厅法医物证检验报告（2003）湘公刑技字第102号等关于黄静的伤痕形成和姜俊武的现场遗留的精液基因统一性认定来支持。尤其最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所组织的专家出庭接受询问时，明确指出：黄静双下肢腘窝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并且排除所谓背负、跌倒、碰撞形成伤痕的可能。&lt;/DIV&gt;&#xD;
&lt;DIV&gt;　　其实这个结论告诉我们：活着的姜俊武可以说任何话为自己辩解，但死去的黄静也用她的身体说话了：黄静尸体生前伤痕鉴定客观、真实地表明，她生前遭到暴力侵害，这种暴力是在双腿裸露时有人用双手抓着她的双腿而她拼命反抗时形成的，如：双手抓着黄静的双下肢腘窝里，向上拉、提，向外扳；黄静用力夹腿时，侵害人用力往下压。不是被告人在2003年6月的那两次供述中交代的他如何强暴黄静的细节如何重要，而是这个供述和司法鉴定结论完成吻合。活人可以撒谎，死人也可以说真话，只不过是通过伤痕和法医鉴定来表达。被告抓着黄静的双下肢腘窝，造成大面积的伤害，如果这行为不是暴力，不是强奸，还有什么行为可以称为强奸！&lt;/DIV&gt;&#xD;
&lt;DIV&gt;　　事实上，指控被告人姜俊武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是一个两个证据，而是公诉人和受害人方面提供的大量的证据。这些证据环环相扣，形成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链条。&lt;/DIV&gt;&#xD;
&lt;DIV&gt;　　至于被告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尊重女性，而且很人性的辩解，就有些荒谬了。尊重女性，而且很人性，已经不是疑罪从无的问题，那是应当给予推崇和褒扬的绅士行为了！代理人试问，谁家有女初长成，如遭遇被告这样“礼遇”而感到被他人尊重的！&lt;/DIV&gt;&#xD;
&lt;DIV&gt;　　在援助本案的过程中，本代理人听到来自湘潭的一个声音：姜俊武和黄静谈了那么长时间的朋友，居然没有“搞掂”黄静，说明姜人已经很好了。这个声音与今天辩护人的声音有某些共同之处。几何时，我们这个文明之邦的道德水平已经堕落到如此田地了！黄静在死亡后的尸体检验，表明她是处女之身。要为自己所真正爱的人，或者为了婚姻保留自己的初次性经历，这是个人权利和选择，这尽管不是一个道德标准，但这是妇女应当受到尊重的性的自由和权利。黄静正是因为对这个权利和尊严的捍卫，使她付出了自己年轻的生命。&lt;/DIV&gt;&#xD;
&lt;DIV&gt;　　本案的司法鉴定的确存在问题，但是存在的问题是公安系统最初关于黄静病死的仓促结论，并且这个结论导致黄静案件没有及时立案侦察，贻误了破案的最佳时机，而不是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2004）第066号鉴定书应不应当采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2004）第066号鉴定书，是严谨、科学，符合刑事诉讼法程序要求的，是集中了当前中国权威专家的鉴定。并且，主要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回答了控辩双方的提问。我们找不出理由不采信这样的鉴定结论。&lt;/DIV&gt;&#xD;
&lt;DIV&gt;五、本案给我们的三点启示&lt;/DIV&gt;&#xD;
&lt;DIV&gt;　　我国宪法和刑法平等地保护妇女的性权利和生命权，这种保护不因所谓的男朋友，所谓的“潜在病理改变”而有所减弱。&lt;/DIV&gt;&#xD;
&lt;DIV&gt;　　由于公安机关没有及时侦办本案，也由于鉴定人员和公安鉴定体制的因素（自侦自鉴），错误地做出了被害人因病死亡的鉴定结论，而对该错误结论不能及时监督和纠正，延误、误导本案的侦破，给本案被告人一方大量的可乘之机，使本案简单的案情成为复杂的案件。&lt;/DIV&gt;&#xD;
&lt;DIV&gt;　　我的当事人是不幸的，以她柔弱的身躯，孜孜以求，螳臂当车，不向悲惨的命运屈服，为了给自己女儿的死亡讨个公正的说法，不顾自己的承受能力，向一个强大的利益集团和需要变革的司法体制公开叫板；我的当事人又是幸运的，她赶上了一个改革开放和科技发展的好时代，遇到了许许多多和她一样追求正义和法治的人们帮助，包括网民，包括司法人员，包括学者，包括新闻工作者，包括官员，包括党和政府的领导，所以那些所有满怀人道感情，期盼祖国进步的人们。&lt;/DIV&gt;&#xD;
&lt;DIV&gt;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相信本案不会立即结束，作恶的人不仅要受到严厉的惩罚，本案也将成为中国公民由民间和网络促进我国司法改革，促进人权保障的典型案例。&lt;/DIV&gt;&#xD;
&lt;DIV&gt;&amp;nbsp;&lt;/DIV&gt;&#xD;
&lt;DIV&gt;此致&lt;/DIV&gt;&#xD;
&lt;DIV&gt;&amp;nbsp;&lt;/DIV&gt;&#xD;
&lt;DIV&gt;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lt;/DIV&gt;&#xD;
&lt;DIV&gt;&amp;nbsp;&lt;/DIV&gt;&#xD;
&lt;DIV&gt;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革&lt;/DIV&gt;&#xD;
&lt;DIV&gt;&amp;nbsp;&lt;/DIV&gt;&#xD;
&lt;DIV&gt;附件：受害方提供的指控证据目录&lt;/DIV&gt;&#xD;
&lt;DIV&gt;&lt;/DIV&gt;&#xD;
&lt;DIV&gt;&lt;/DIV&gt;&#xD;
&lt;DIV&gt;&lt;/DIV&gt;]]&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六, 12 七月 2008 12:09:34 GMT</pubDate>
      <guid>http://blog.china.com:80/u/080121/114362/200807/3389101.html</guid>
      <dc:date>2008-07-12T12:09:34Z</dc:date>
    </item>
    <item>
      <title>六一儿童节</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80/u/080121/114362/200806/2748459.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lt;DIV&gt;　　05月25日结束二学位考试&lt;BR&gt;　　05月28日上午十一点在古代汉语课上挂断一个电话，下课回复，“前程无忧”，转人力资源部后工作人员通知我参加“前程无忧实习2008上海训练营”200进20比赛。突然想起劳动节投的简历。&lt;BR&gt;&amp;nbsp;&lt;BR&gt;　　时间：2008年05月31日下午13：30&lt;BR&gt;　　地点：上海市邯郸路89号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学院&lt;BR&gt;　　05月31日下午13：30准时签到，路上遇到MZS，我是F10，他是F11。&lt;BR&gt;　　第一项游戏，海战射击。&lt;BR&gt;　　20人一大组，分成五小组，我在第三小组。&lt;BR&gt;　　F9（JLF，工技大物流）、F10（我）、F11（MZS，东华计算机）、F12（CLW上大工程）。&lt;BR&gt;　　首先是时间递减的自我介绍，20人，第一位60秒，依次递减，到最后一位大概也只有几秒钟的时间。&lt;BR&gt;　　游戏比想象中的精彩，我们第三小组最先淘汰。第一小组饱受争议，在评委点评时获得良好效果。可以想象，F组的分数不低。（这是第二天才知道的）&lt;BR&gt;　　第二项一对一面试。&lt;BR&gt;　　面对我的考官是男性，黑框板材眼镜，说话港台腔，他自我介绍：我是前程无忧的区域经理，我们组建销售团队的成员都是要经过我的面试，所以你非常荣幸。我们时间很宝贵，我早上就在这里，后面还有许多人，所以，有什么话就不要隐藏。&lt;BR&gt;　　每人五分钟，让我自我介绍并用三个以下的词表达自己。&lt;BR&gt;　　心理测试，漂泊在大海上，镜子、火柴、食物、水、指南针，必须依次丢弃。我的顺序如上。&lt;BR&gt;　　选择艺术还是法律或者其他的职业？为什么？&lt;BR&gt;　　当自己的设计与商人的要求不一，怎么办？&lt;BR&gt;　　最以为骄傲的活动是什么？&lt;BR&gt;　　出生年？（第二天20进2时看到自己的简历，他在上面标记了我说的三个词和：1987）&lt;BR&gt;　　我看到在我的第一栏的分数从19——20——23。&lt;BR&gt;　　结束后让我们保持通讯通畅，当日19：30分前等通知。&lt;BR&gt;　　17：00回到学校，小碗拉面加蛋的时候接到电话，通知20进2比赛。&lt;BR&gt;&amp;nbsp;&lt;BR&gt;　　时间：2008年06月01日下午13：00&lt;BR&gt;　　地点：上海市邯郸路89号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学院&lt;BR&gt;　　F7，31日F组20人中一共有7人晋级20强，二男五女。&lt;BR&gt;　　首先看见31日四小组的XZY。&lt;BR&gt;　　20人分两组，我在一组。&lt;BR&gt;　　首先信息叠加的自我介绍，后作自我介绍的人必须重复前面已介绍的成员信息，也就是第10位成员除了介绍自己，还要重复前面9位成员的信息。并且不许记录。我的记性确实不好。&lt;BR&gt;　　三轮游戏，每轮输掉的小组要投票淘汰两位成员。&lt;BR&gt;　　第一轮游戏，纸牌塔，一组一幅纸牌，在20分钟内搭出一座塔，比高度。我们一组搭了两座，二组一座也没有，投票淘汰两位。&lt;BR&gt;　　第二轮游戏，投羽毛球，两组的球桶相靠，投进对方的球桶自然归对方，投球的成员要蒙上眼睛，其他成员不能说话，也不能触碰投球成员。我们一组赢，二组又淘汰两位。&lt;BR&gt;　　第三轮游戏，30张卡片用非数字表示数字，要依顺序找寻，我们一组输，投票时，我在选票背面写：本人认为本组无须有淘汰者，都是优秀青年，弃权。（原因是后话）&lt;BR&gt;　　非常感谢的是，没有一个人选择淘汰我！但此时，我对这样的比赛方式已感到十分反感，在后面的几轮游戏中，我似乎也没有了参与的激情。本来想发言挑战一下评委，但最终也没有机会。&lt;BR&gt;　　：“让同一组的成员淘汰自己的成员，虽然都是竞争对手。以前只在电视里看过，今天我亲身体验。&lt;BR&gt;当然，这样的选拔方式一定有它的道理，譬如评委能以此获取选手的某种重要信息，可是我想还有一个原因是能够增加比赛的可看性，尤其是电视直播，这点无可否认。&lt;BR&gt;这我想起文革时家人的反目，朋友的互相揭发，西方有一句话：“一个会揭露自己丈夫罪行的妻子是多么的可怕！”&lt;BR&gt;　　孔子说要各司其职，在座有华东政法大学的同学，他应该熟悉，司法和执法应该有他们各自的界限，轻易不得逾越，就像评委作为裁判者，就应该恪守职责，选手就是选手，不应参与取舍，评委与选手应各司其职。&lt;BR&gt;　　当然，有人会质问我，商业不是学术，我想，一个优秀的企业应当有优秀的品质，包括他的选拔机制，应该是文明的而不是“野蛮”的。我知道应该有一是一，二是二的人事，但这不是绝对的真理。科学为我们带来礼物的同时也让我们倍受折磨。就像西方甚至允许人性超越法律一样，我们不是生活在杂乱群交的原始社会，不是你死我活，而应当是相互扶持，非到不得已决不轻言丢弃。&lt;BR&gt;　　真心期望我们今天纯粹是六一儿童节的游戏，而不是我们中国人“残忍”传统的延续，多一些搀扶而少一些撕杀。”&lt;BR&gt;　　当然，一直没有机会说。&lt;BR&gt;　　被淘汰的成员有的接受，有的虽然接受同时也表达的自己的不满，毕竟这不是令人愉快的事情。&lt;BR&gt;　　接下去的四位暂时入选者接受了特殊考验。&lt;BR&gt;　　四道难题，&lt;BR&gt;　　A：向素食者推销肉馅饺子&lt;BR&gt;　　B：向运动员推销香烟&lt;BR&gt;　　C：向航空公司推荐草皮躺椅&lt;BR&gt;　　D：向聋哑人推荐MP3&lt;BR&gt;　　最后两为女生胜出，优秀的女生。不过我觉得我也很优秀，呵呵！&lt;BR&gt;　　今年的六一过得还是很愉快的！&lt;BR&gt;　　结束！&lt;/DIV&gt;]]&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三, 04 六月 2008 05:04:44 GMT</pubDate>
      <guid>http://blog.china.com:80/u/080121/114362/200806/2748459.html</guid>
      <dc:date>2008-06-04T05:04:44Z</dc:date>
    </item>
    <item>
      <title>三搬当一烧！</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80/u/080121/114362/200806/2748300.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lt;DIV&gt;　　转悠了几个blog网站，最后发现还是MSN的干净。加上最近QQ也用得少，里面的人自己都不认识谁跟谁了，旧的MSN上也是，杂乱无章。于是，MSN也换掉吧，以后可能上MSN多于上QQ，因为学校的网络实在不好，QQ经常造成死机，打开很慢，关闭也很慢，怕了。&lt;/DIV&gt;&#xD;
&lt;DIV&gt;　　但是又因为网络，要凌晨以后才能上得去Msn Spaces，而这里的Blog要三点钟才打得开来。并且以上还都是未知，每天情况还不一样。&lt;/DIV&gt;&#xD;
&lt;DIV&gt;　　另外，这里传照片内存很有限制，很多图片还是放在Msn Spaces方便。&lt;/DIV&gt;&#xD;
&lt;DIV&gt;　　对blogchinese表示强烈的不满和鄙视，当年WJJ说它们的服务器不稳定，劝我换掉，我仍然坚持，代价是N多日志消失和浏览不畅，甚至有连续数月无法登陆。到现在已经是VIP的blog了，前些日子上去看，居然发现我的blog连同我的用户名一起被注销，没有通知，没有尊重。&lt;/DIV&gt;&#xD;
&lt;DIV&gt;　　对blog天下表示失望，速度是一个原因，尤其是根本不能传图片。&lt;/DIV&gt;&#xD;
&lt;DIV&gt;　　对blog.com望而怯步，看不懂上面的英文。&lt;/DIV&gt;&#xD;
&lt;DIV&gt;&amp;nbsp;&lt;/DIV&gt;&#xD;
&lt;DIV&gt;　　所以，这里就当作Msn Spaces的备份吧，文字会在这里也发一份，但是图片就只在Msn Spaces上面有了。&lt;/DIV&gt;&#xD;
&lt;DIV&gt;　　Msn Spaces地址在公告栏里！&lt;/DIV&gt;&#xD;
&lt;DIV&gt;&lt;/DIV&gt;]]&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三, 04 六月 2008 04:50:11 GMT</pubDate>
      <guid>http://blog.china.com:80/u/080121/114362/200806/2748300.html</guid>
      <dc:date>2008-06-04T04:50:11Z</dc:date>
    </item>
    <item>
      <title>冰心：《相思》</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80/u/080121/114362/200805/2720505.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lt;P&gt;　　躲开相思，披上裘儿，走出灯明人静的屋子。&lt;/P&gt;&#xD;
&lt;P&gt;　　小径里冷月相窥，&lt;/P&gt;&#xD;
&lt;P&gt;　　枯枝——&lt;/P&gt;&#xD;
&lt;P&gt;　　在雪地上，&lt;/P&gt;&#xD;
&lt;P&gt;　　又纵横写遍了相思！&lt;/P&gt;&#xD;
&lt;P&gt;　　1925.12.12夜　冰心&lt;/P&gt;]]&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六, 31 五月 2008 13:46:24 GMT</pubDate>
      <guid>http://blog.china.com:80/u/080121/114362/200805/2720505.html</guid>
      <dc:date>2008-05-31T13:46:24Z</dc:date>
    </item>
    <item>
      <title>不辞而别</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80/u/080121/114362/200805/2719734.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lt;DIV&gt;&lt;FONT face=Arial size=2&gt;　　25号晚上edison约我去久光，到恒隆之后，突然心情不好，于是不辞而别。顺着陕西南路到威海路，再走延安路回到南京西路。在静安公园的三号门碰到XK，他说要去久光，我说累了，要回去睡觉。走到静安寺门口，他去久光，我等公车。&lt;/FONT&gt;&lt;/DIV&gt;&#xD;
&lt;DIV&gt;&lt;FONT face=Arial size=2&gt;　　830到了学校，照旧小碗刀削加蛋，吃饱后在床上上网，速度很慢，两点睡觉。&lt;/FONT&gt;&lt;/DIV&gt;&#xD;
&lt;DIV&gt;&lt;FONT face=Arial size=2&gt;　　第二天中午起来，神情恍惚。&lt;/FONT&gt;&lt;/DIV&gt;&#xD;
&lt;DIV&gt;&lt;FONT face=Arial size=2&gt;　　下午两点出去又是小碗刀削加蛋，可是这回忘了付钱。&lt;/FONT&gt;&lt;/DIV&gt;&#xD;
&lt;DIV&gt;&lt;FONT face=Arial size=2&gt;　　下午三点整理东西准备回家。&lt;/FONT&gt;&lt;/DIV&gt;&#xD;
&lt;DIV&gt;&lt;FONT face=Arial size=2&gt;　　XY一直关机，从25号考试，到现在。&lt;/FONT&gt;&lt;/DIV&gt;&#xD;
&lt;DIV&gt;&lt;FONT face=Arial size=2&gt;　　不辞而别的我，同样地被别人不辞而别！&lt;/FONT&gt;&lt;/DIV&gt;&#xD;
&lt;DIV&gt;&lt;FONT face=Arial size=2&gt;　　2008．05．26&lt;/FONT&gt;&lt;/DIV&gt;]]&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六, 31 五月 2008 11:55:44 GMT</pubDate>
      <guid>http://blog.china.com:80/u/080121/114362/200805/2719734.html</guid>
      <dc:date>2008-05-31T11:55:44Z</dc:date>
    </item>
    <item>
      <title>被玛氏和安永消极“鄙视”</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80/u/080121/114362/200805/2517558.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lt;DIV&gt;　　玛氏中国2009校园招聘及2010实习招聘即将启动，今年有了新的申请方式：三人组团。正在积极联系四周的朋友，突然注意一条“基本要求”：“2009届毕业生CET6”。&lt;BR&gt;　　MD，我连3都要重修，这CET6是我永生难以企及的了，于是——计划终止！&lt;BR&gt;　　安永(E&amp;amp;Y)人力资源部门暑假实习招聘(管理,经济,法学,外语专业)，通篇没有看到外语限制，于是下载申请表，可是——表格全英文，没有考虑，直接关闭网页。&lt;/DIV&gt;&#xD;
&lt;DIV&gt;　　我的心凉透了。&lt;/DIV&gt;&#xD;
&lt;DIV&gt;　　终于，鼓足勇气申请了“国泰基金2008年暑期实习生”，生死未卜啊！&lt;/DIV&gt;&#xD;
&lt;DIV&gt;　　我想，真的，我是这么想的，你们将会为失去一个天才的加盟而懊悔的。&lt;/DIV&gt;&#xD;
&lt;DIV&gt;　　MD，可糟糕的是：他们不这样想。&lt;/DIV&gt;]]&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六, 03 五月 2008 09:49:59 GMT</pubDate>
      <guid>http://blog.china.com:80/u/080121/114362/200805/2517558.html</guid>
      <dc:date>2008-05-03T09:49:59Z</dc:date>
    </item>
    <item>
      <title>谁不是奴隶？所谓良心！</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80/u/080121/114362/200804/2364936.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lt;DIV&gt;　　SQ在他的《中国画文脉》里说（大意）：中国的知识份子向来有着“素王传统”。上周三我对他说：“这是你在为你们知识份子狡辩，中国的知识份子向来都是奴隶传统！”&lt;/DIV&gt;&#xD;
&lt;DIV&gt;　　MZH说，你不应该这样对老师讲话。&lt;/DIV&gt;&#xD;
&lt;DIV&gt;　　上周五我又对他说：“包括你在内，也是有可能是在继续奴隶传统！”&lt;/DIV&gt;&#xD;
&lt;DIV&gt;　　SQ问我：“你眼中的中国是什么？”我说：“一般说，是一个人和一群奴隶。”他说：“不对！”我说：“本质如此！”&lt;/DIV&gt;&#xD;
&lt;DIV&gt;　　吃饭的时候他语重心长地建议了我的生活方式，很有道理，但很难做到，我知道在他心里也有同样的矛盾，而今他知天命之时，又是有许多的无奈在。&lt;/DIV&gt;&#xD;
&lt;DIV&gt;　　&lt;/DIV&gt;&#xD;
&lt;DIV&gt;　　所谓良心！&lt;/DIV&gt;&#xD;
&lt;DIV&gt;　　暴虎冯河还是谋定后动？龙应台在建议他儿子的时候恐怕她自己也未做到，因为无论如何她只是个知识份子，唯一不同的是她身在台湾。&lt;/DIV&gt;&#xD;
&lt;DIV&gt;　　宗教？民族？佛教徒？&lt;/DIV&gt;&#xD;
&lt;DIV&gt;　　请祈祷！无论你是否信仰，但请平等、敬畏！&lt;/DIV&gt;&#xD;
&lt;DIV&gt;　　始作佣者，其无后乎！嬴政三代而绝，冥冥之中，必有报应。&lt;/DIV&gt;&#xD;
&lt;DIV&gt;　　好自为之吧！&lt;/DIV&gt;&#xD;
&lt;DIV&gt;&lt;/DIV&gt;]]&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三, 16 四月 2008 13:37:26 GMT</pubDate>
      <guid>http://blog.china.com:80/u/080121/114362/200804/2364936.html</guid>
      <dc:date>2008-04-16T13:37:26Z</dc:date>
    </item>
    <item>
      <title>晏</title>
      <link>http://blog.china.com:80/u/080121/114362/200804/2274606.html</link>
      <description>&lt;![CDATA[ &lt;DIV&gt;&lt;A href="http://imgblog.china.com/u/080121/114362/pic/12075501959381.jpg" target=_blank&gt;&lt;/A&gt;　　晏？对，晏！人？物？对，人物！每个人都是有一点秘密的！&lt;/DIV&gt;&#xD;
&lt;DIV&gt;　　若干天没有上网，因为在复习考试。昨天国际私法的卷子发下来，只有五道案例，一个半小时的时间。回来有人在群里发牢骚，没有一题确定的。这位老师上课嗲嗲的声音，不断安慰我们说：“很简单，很简单！”——女人真坏，尤其是老女人！记得高中XBR几次教导我们：“女人心，似海深！”，果真如此啊。&lt;/DIV&gt;&#xD;
&lt;DIV&gt;　　清明节去美院拿东西，手机拍了几张照片，还有点意思的结构。&lt;/DIV&gt;&#xD;
&lt;DIV&gt;　　上周六早晨，在华政门口碰到YSQ，他奇怪地看着我，我吃着包子，奶黄包，华政门口的包子还是很好吃的。&lt;/DIV&gt;&#xD;
&lt;DIV&gt;&lt;A href="http://imgblog.china.com/u/080121/114362/pic/12075501959381.jpg" target=_blank&gt;&lt;IMG src="http://imgblog.china.com/u/080121/114362/pic/12075501959381.jpg" onload="if(this.width&gt;400)this.width=400;if(this.height&gt;400)this.height=400" border=0&gt;&lt;/IMG&gt;&lt;/A&gt;　&lt;A href="http://imgblog.china.com/u/080121/114362/pic/12075501982442.jpg" target=_blank&gt;&lt;IMG src="http://imgblog.china.com/u/080121/114362/pic/12075501982442.jpg" onload="if(this.width&gt;400)this.width=400;if(this.height&gt;400)this.height=400" border=0&gt;&lt;/IMG&gt;&lt;/A&gt;　&lt;A href="http://imgblog.china.com/u/080121/114362/pic/12075507985901.jpg" target=_blank&gt;&lt;IMG src="http://imgblog.china.com/u/080121/114362/pic/12075507985901.jpg" onload="if(this.width&gt;400)this.width=400;if(this.height&gt;400)this.height=400" border=0&gt;&lt;/A&gt;&lt;/DIV&gt;]]&gt;</description>
      <pubDate>星期一, 07 四月 2008 06:36:42 GMT</pubDate>
      <guid>http://blog.china.com:80/u/080121/114362/200804/2274606.html</guid>
      <dc:date>2008-04-07T06:36:42Z</dc:date>
    </item>
  </channel>
</rss>

